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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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24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中充分依托《民法典》,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单位收回为侵权人支付的费用共380760元。
2021年8月,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侵权人朱某某因在中宁县大战场镇兴业村等地倾倒固体废物而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朱某某虽然被判处刑罚,但朱某某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并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清理固体废物的费用,上述费用分别由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和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代付。
调查过程中,因此案涉案金额大、涉及部门多,办案检察官围绕案件从“找人”到“寻档案”,先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告知行政主体代为支付费用必须依法追回,而不能让国家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买单”。后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及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就如何共同依法妥善追回国有财产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调查结束后,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中卫市生态环境中宁县分局和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工作组,由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落实费用追缴,由专人约谈侵权人催缴费用,法律顾问全程跟踪介入,向侵权人介绍法律法规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侵权人在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有了认识后,积极配合整改并承诺按期缴纳代为支付的费用,2021年10月8日,朱某某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和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代为支付的380760元费用全部缴纳完毕。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具体实践,在《民法典》中寻求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支撑,与时俱进更新检察监督理念,让这部“生活百科全书”助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发挥。
(文/第四检察部 秦红 勉林 图/来自互联网)